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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案件在内地申请保全十二问

香港仲裁案件在内地申请保全十二问

张晓宇 田兴武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同时生效。以下就香港仲裁案件在内地如何进行保全进行系列问答。


01

当事人应当向内地哪里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依据《安排》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在不同内地人民法院辖区,当事人应当向其中一个内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任选其一即可,不得选两个或两个以上)


02

当事人能够选择的保全形式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安排》给予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与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相同的权利,故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全部纳入其中。


03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其所参与的仲裁程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合资格仲裁机构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如贸仲香港;

(2)仲裁地为香港;

(3)仲裁程序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开始,或于2019年10月1日以前开始但尚未完结;

(4)属于商事仲裁:《安排》仅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仲裁程序,不适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仲裁程序。


04

合资格仲裁机构管理的机构有哪些?

依据《安排》第二条规定,只有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名单中的仲裁机构管理的香港仲裁案件,当事人才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所以最好不要选择临时仲裁,也不要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名单之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05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安排》第四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仲裁协议;

(3)身份证明材料;

(4)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5)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06

保全申请书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安排》第五条的规定,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2)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

(3)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

(4)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5)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6)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安排所规定的申请和申请情况;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7

当事人在启动香港仲裁程序前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需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需要在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仲裁机构出具《案件受理证明函》,此《证明函》可由仲裁机构提交或当事人自行提交,未及时提交的内地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08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吗?

需要。当事人可以选择现金、不动产、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保函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09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需要缴纳费用吗?

需要。《安排》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被申请方法律和规定缴纳费用。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支付保全申请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前每项保全申请的费用最高为人民币5000元。


10

内地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后多久会做出裁定?

《安排》第八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因此内地法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仲裁前保全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11

当事人对裁定或命令不服的怎么办?

《安排》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或命令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内地人民法院裁定或命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2

本安排针对的是仲裁裁决尚未作出时的协助事宜,那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应该怎么办呢?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保全事宜。


香港仲裁案件在内地申请保全十二问(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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