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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十个基本涉税问题
黄欣安
股权转让中的十个基本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融资运作手段,对于一个企业或自然人投资人来说都尤为重要。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主体都会比较关心税务申报和缴纳的问题,该问题也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今天,我们将和大家就股权转让中的主要基本涉税问题做一个分析和梳理。
Q1: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Q2:哪些股权转让行为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Q3: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被投资企业有何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Q4: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股权转让正常涉及以下税费:
(1)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2)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税率6%;
(3)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3%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2%缴纳;
(4)印花税。立据人双方按照0.5‰缴纳。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小规模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可以享受0.25‰的优惠税率。
Q5: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Q6:什么情况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Q7:什么情形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Q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Q9:没有完成实缴资本的股权是否可以低于注册资本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公司股东不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论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均未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作明显的区分。公司的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是不做账务处理的,只有待收到实际的投资额后,才确认为“实收资本”。既然会计上都不做账务处理,并不影响净资产的确认,因而,即使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依据,认缴资本并没有影响到净资产,所以,在实缴资本没有到期缴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并没有违反股权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需调增的情形。
Q10: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股权的,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视为双方的转让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税务机关认定以上行为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在实践中,如果协议已履行并支付了转让款,且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则是无法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都必须以办理变更登记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需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转让款后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也可约定,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于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含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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