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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报案、举报、控告以及自诉
周宁 田兴武
报案、举报、控告以及自诉既是是刑事诉讼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从而选择公力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何理解各自的具体含义?他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弄清这些无疑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01
什么是报案、举报、控告
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报案
控告
举报
主体
被害人或第三人
被害人
第三人
特点
知道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
既知道犯罪事实,也知道犯罪嫌疑人
既知道犯罪事实,也知道犯罪嫌疑人
在向相关机关及派出机构进行报案、举报、控告时,需要提交一些必要材料。例如企业公章被盗用、公司财物被侵占时,我们可能并不能掌握完整的一手证据材料,此时只需提供线索即可。上交材料之后,要及时与办案人员保持联系,既可以知晓案件进展,也可在配合办案单位工作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但根据案件性质来分,其他相关机关也有各种相应的管辖权。
1.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察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其他犯罪等六大类88个罪名。
2.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14个罪名。
为防止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等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其中,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举报人条款。特别是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列举规定了10种显性和隐性打击报复情形,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3类保护措施,细化了举报奖励的范围等,对加强举报人保护、推动实名举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我国专门机关已对此采取一些正确的应对措施,如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近期在全市城乡设立了三百多个专用举报箱方便公民举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一套用高科技仪器组建成的举报电话全自动受理系统,24小时接收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密,保密性完全可以让举报人放心。
02
什么是自诉
在公安机关受案后,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予立案的,我们可以采取申请复议、复核、立案监督、刑事自诉四种方式进行救济,什么是自诉呢?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去告。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规定,人民法院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诽谤行为借助互联网平台,迭变出一种新型的网络诽谤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当我们遇到网络诽谤事件时,可以积极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例如,2020年7月,郎某某、何某某先虚构、捏造被害人谷某某出轨的图片、视频等,后将捏造信息传播到自媒体平台中,引发互联网上大范围浏览、转发。被害人谷某某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局对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6日,被害人谷某某到人民法院撤诉,随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系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的典型案件。
前不久也有一女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称有网民在网上虚构谣言,故意抹黑该女子。随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该女子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是案件在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自诉,不仅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也是保障诉权实现的基本要求。此外,对可以原谅的犯罪行为,自诉人享有选择原谅加害人的自由,这也是自诉所独有的一种价值体现。
03
结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四部门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根据该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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