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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阶段辩护特点

刑事案件各阶段辩护特点

周宁 宋真真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案件事实”,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围绕“案件事实”展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虽都站在己方角度依法对案件定性做判断,但因所处立场不同,各方工作仍如同硬币的两面,窥探对面的真实状态,是控辩各方向往却难以做到的事。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特定的法律职能,又因刑事案件程序不能倒流的特性,当案件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阶段,实质是后阶段对前阶段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法律监督。


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而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获得具备相关知识技能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直到判决生效,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辩护的主要工作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尽力做出有利的有效辩护。


由于司法机关职能不同,案件流转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需要辩护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案情初步判断并随案件进展对辩护工作适时调整。用个案贯穿三个阶段来具体阐述(亲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相关信息已微调)



案例:李星与同居两年的女友已谈婚论嫁,两人在婚礼筹备阶段因宴请细节未达成一致且互不让步发生激烈争执,女友一怒之下住到朋友家。李星认为女友是不想跟自己结婚而找理由。趁女友不在家,李星翻箱倒柜把女友为准备结婚攒的5.5万拿走,在两周内请朋友吃喝、打游戏等娱乐挥霍一空。期间女友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翻动,5.5万不翼而飞,打电话问男友情况,李星搪塞自己不在家不知情,女友随后报警。



01

立案侦查阶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阶段对控辩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案件在这个阶段,与案件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侦查机关还需要搜集,不能阅卷,无法获得更多信息,只有与嫌疑人会见后才能对案情有初步了解。但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案件后,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多因嫌疑人被羁押,亲友更多关注能否取保候审相关内容请参阅《取保候审那些事儿》);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本案是一起普通且常见涉嫌盗窃案件,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也非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委托后却被以“案件需要保密”为由,要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但本案不属于需许可会见的情况。后经了解,律师介入案件前委托人与办案人员因沟通产生误解影响了案件的推进。了解情况后,辩护人及时联系侦查机关,消除误解并会见,把了解到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及时沟通检察官,便于审查批准逮捕前对案情有更加全面立体的认识。经过充分沟通,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认可辩护人的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最严重的强制措施就是逮捕,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逮捕必要的,侦查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十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案件,审查逮捕期限最长为二十日。从时间上看,这个期间对控辩双方来说都十分紧张。实务中,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再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非常小,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来决定对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另一方面辩护人则要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案情,撰写法律文书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提请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接上案例:检察机关采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后,考虑李星与女友的实际情况,要求其女友提供一份书面谅解意见。由于女友报警后得知是李星拿了5.5万,非常生气,手机一关回了老家。虽然认可法律意见的事由,但案件批捕期限已到,又联系不上李星女友,检察机关最终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即便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一项检察监督制度,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审查后发现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辩护人在法律特定期间内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的申请。申请审查内容包括李星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经审查,由于李星与女友脾气都非常暴躁,两人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动手,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合变更强制措施。


02

审查起诉阶段


此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承上启下作用。一方面需要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审查,通过审查判断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来决定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还是对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做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是对审查起诉后对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到审判机关,并为审判阶段的工作做准备。


这个阶段增加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使辩护工作相对于侦查阶段更具针对性。辩护人需要及时跟进了解案件进展流程,争取第一时间联系阅卷,以防有些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耽搁时间。


阅卷主要关注三个方面,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控方办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证据的线索。这些关注点需要通过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并结合证据卷、程序卷来综合考量。


《起诉意见书》中对于李星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侦破过程、依法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认定事实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都一目了然。特别是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由于侦查机关的职能打击犯罪,对于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就非常少。在与委托人(李星亲属)沟通过程时,无意中发现几张照片有利于李星,后将这一信息及时沟通承办人并按要求提交了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从整体上与控方思路一致,但基于辩护职能,阅卷倾向性主要关注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以犯罪构成为核心,对程序卷中案件来源、侦查思路、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证据卷的实体证据进行纵横比较来进行全面细致阅卷。


通过阅卷对比发现,女友询问笔录中有记载内容有利于李星,而该有利陈述内容指向的证据却没有附卷,李星的证据也都是指控的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根据女友的陈述,在会见李星时进行了详细确认,认为这个事实指向的证据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属于有利证据,将这一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03

审判阶段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决定着最终能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实务中,除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会进入审判程序。


附表:审判阶段辩护工作要点


庭前准备庭审中庭审后
会见被告人;庭审程序辅导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发问根据庭审修改并提交书面辩护词
准备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质证、举证;针对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及时补充证据
拟定辩护提纲陈述总结,重申辩护意见做上诉或案卷存档准备

   

由于辩护工作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有效辩护既是前两阶段的工作总结,有时也为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判决结果指明方向。在前期多次会见建立信任与良好沟通基础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与李星会见时,商讨辩护方向,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最终一致确定辩护要点为庭审做准备。


审判阶段还有一个问题,对有利于被告人需要庭审出示证据的提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证据的提交时间,但“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院通常会要求在开庭前5日或庭前会议时连同证据清单一并提供,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避免证据突袭。在离开庭还有不到三天时,李星女友主动联系委托人,表示愿意谅解。由于时间紧迫,将这一信息及时沟通法院,在庭审前完成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李星当庭认罪认罚,最终被判缓刑。


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虽因职能不同产生相反主张,但双方诉讼权利和地位是对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控辩双方的对抗,都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使法官兼听则明,最终达到案件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的目的。


附:刑事诉讼三阶段工作要点导图

刑事案件各阶段辩护特点(图1)


刑事案件各阶段辩护特点(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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