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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嫌疑人家属关心的那些事儿
周宁
刑事实务中,嫌疑人家属在得知亲友涉案初期最关心两件事,一是人什么时候出来;二是能不能与被羁押的亲友见面。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取保候审,具体参阅《取保候审干货手记》。本篇以侦查阶段羁押为例,看看亲属关心的那些事儿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Q1
律师,我弟两天前被警察带走了,说是找他了解情况,我想马上见到他,可以吗?
周律师: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法进行会见,但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会见。
Q2
我听人说侦察阶段不需要找律师。
周律师:侦查阶段更需要有专业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可以在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与办案机构就案件充分沟通,符合条件也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Q3
我装成你同事,跟在你后面进去看守所会见我弟,可以吗?
周律师:这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必须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Q4
我表弟父母去世早,他从小就跟我特别亲,我能做主。作为表哥,我想做他辩护人。
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不同亲属之间需要协调好,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Q5
我弟肯定是冤枉的,我要请律师团来还他清白。
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Q6
我有一好哥们是警察,自己人,找他帮忙一句话的事情。
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Q7
我知道还有两个证人,律师你是否可以去找他们问问,找他们作证?
周律师:可以的,但是需要经过他们的同意才能将其作为人证。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Q8
和我弟弟一起被警察带走的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们家属商量过了,就委托你一人担任他们共同的辩护律师,到时候方便一起见。
周律师:这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以上问题亲友必问,伴随着每个个案咨询。本篇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为主,简单整理作为了解,便于家属和律师之间更好沟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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