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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核心条款解析
张晓宇 赵佳 黄欣安 戴蔚
近年来,境内商业银行旗下金融租赁业务蓬勃发展,迈出了国际化、专业化的步伐,其中,利用 SPV(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船舶跨境融资租赁的案例大量涌现。各方当事人在初步洽商后,通常会通过签署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的方式固定初步合作意向。同时,投资意向书也会成为正式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合同等一揽子文件谈判签约的基础,因此各方一般会在此阶段就核心条款作出至少是原则性的约定。
同时,在以 SPV为框架的交易中,由于SPV常常是以税务筹划、载旗为目的而设立的壳公司,因此需要实体企业以租约、回购或担保等形式提供增信以保证其履约能力。此类项目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选择法院/仲裁院起诉或仲裁、方便诉后执行、保证回收金额最大化也是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本文就船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投资意向书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供有需要的企业参考。
Part 1 船舶融资租赁的核心条款列表
本投资意向书所列条款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本投资意向书所列条款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本投资意向书所述交易须经内部批准并提供各方达成一致的文件方才生效。
1. 投资意向书签订日期及到期日期
2. 卖方(公司名称和公司注册地)
3. 出租人和其他出租人(公司名称和公司注册地)
4. 承租人(公司名称及公司注册地)
5. 担保人和其他债务人(公司名称和公司注册地)
6. 船舶最高购买价格(说明货币和金额或计算基础)
7. 融资金额或成本余额(说明购买价格的百分比)
8. 船舶情况
9. 商业和技术经理
10. 租期
11.延长租期通知
12. 固定租船租金(说明货币和最高融资金额计算标准)
13.浮动租船租金(说明货币和浮动租船费率)
14. 违约率
15. 费用
16. 优先购买权
17. 购买义务(说明融资金额的百分比)
18. 资产覆盖率
19. 船体保险费率
20. 重大伤亡金额
21. 金融负债的阈值
22. 适用法律
23. 管辖权
Part 2 船舶融资租赁核心条款解析
一、购买价格
船舶购买价格通常为第一次公平市价和船舶最高购买价格的较低者。初始公平市价一般是由出租人和卖方分别提名的两个经纪人作出的两个当前估值的平均值。如果这种估值之间的差额大于一定比例,则第三次估值应由出租人指定的另一经纪人编制,初始公平市价为所有三种估值的平均值。
二、光船租赁
如果确定光船租赁,则需明确出租人将按照光船租赁规定的条件向承租人租船。
三、租金
可选择适用固定租船租金或浮动租船租金。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金是根据出租人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回报率计算而得的,然后再按照租期的长短分摊至每一期。影响租金水平的具体因素包括:船舶购置价格、出租人融资成本、税收优惠、租期长短、出租人的风险补偿以及利润等。出租人一般也需要通过融资购置船舶,因此出租人的融资成本也将体现在租金中。同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往往是建立在税收优惠之上的,出租人会把自己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自己提供的融资租赁条件对承租人更具吸引力。
四、租期
一般而言,自船舶交付后,将立即开始起算租期。任何租期的延长都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对租约作相应调整。对出租人来说,租期越短越好,租期越短意味着出租人面临风险的期限也越短。相反,租期越长,对出租人来说也就意味着风险越大。但是出租人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内应当支付的租金总额是船舶购置成本和出租人利润之和。要使租期短成为可能,前提是市场必须站在卖方这一边。实际上,租期比较长是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之一,船舶租赁期一般都超过10年,15年甚至更长。
五、绝对责任条款
绝对责任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承租人不能因任何理由或原因拒绝支付租金的条款。几乎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都会有绝对责任条款。虽然绝对责任条款的措辞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但这种表面的不合理性恰恰体现了船舶融资租赁安排的融资本质。船舶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建造或购置的,拥有船舶并不是出租人的意愿,而是承租人的意愿。
六、船舶质量及性能保证的排除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基本都会有一条款,明确约定出租人对船舶可能存在的缺陷及其是否适合承租人的用途等概不负责。因为虽然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但他们通常不会参与船舶选择、交易洽谈和磋商、船舶建造的检验或船舶买卖中的检查等有关的活动。事实上,在出租人与卖方开始接洽之前,承租人往往已经与卖方有过接触,有的甚至已经订立了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买卖协议。此种约定的实质是通过合同条款排除法律规定适用。除非涉及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的约定排除某些法律规定的适用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允许的。
七、优先购买权
即在合同中列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条件、行使购买权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关费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购买应在“按原样,按地点”的基础上进行。
八、承租人的担保
承租人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担保:
关于船舶有关的保险、收益和请求补偿的优先权
关于船舶相关收益的优先权
关于租船人义务的担保
关于商业秘密的担保
关于承租人的股份或其他股权,以及承租人内部负债的担保
关于船舶合同的优先转让权和任何原因导致退款的保证
九、出租人的融资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本身一般也需要融资。本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可将船舶抵押给出租人的融资方(抵押权人),前提是抵押权人需向承租人提供一份承诺。
十、保险
即约定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可接受的保险公司对船舶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通常包括:船壳险、保赔险、战争险(包括封锁和战争)。如果保险收益超过约定的重大伤亡金额,保险必须指定出租人或抵押权人为唯一损失收款人。重大伤亡的收益将由出租人作担保,用于偿还承租人支付的维修船舶的费用,或在承租人的要求下直接支付给从事维修船舶的第三方。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为获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但该费用须事先得到承租人承诺。
十一、陈述与保证
陈述与保证条款一般包括:
1、有关船舶事项
船舶的登记主体能否修改
关于维护船级社标志并遵守船级社的强制性要求
符合ISM和ISPS规范
船舶改装限制
出租人的检查权
是否排除一般留置权
船舶运营和维护问题,包括可能导致保险失效的行为以及涉及战争区域的贸易问题
船舶合同期限,是否同意在没有出租人许可下签订转租合同
2.一般约定事项
授权
遵守法律(包括适用的制裁,反洗钱,反贿赂和其他监管要求)
环境合规
支付税收
债务人债务的顺序
消极担保
出售限制
合并限制
对变更业务及管辖权的限制
对租船登记的限制(如果需要)
特殊条款-包括对债务和活动的限制
3、信息约定事项
年度审定账目
年度运营预算
与监管检查有关的所有信息
对可能导致合同终止事件的及时通知
对船舶扣押或计划外停靠、船舶实际或推定全损以及其他任何超过重大伤亡金额的及时通知
出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船舶、收益、保险或债务人的信息
4、财务约定事项
资产覆盖率事项。例如:船舶的公平市价与总未付租金的比率必须始终至少等于规定的资产覆盖率。如果船舶的公平市价下降,以致未能满足资产覆盖率要求,承租人将预付部分租金,以确保满足资产覆盖率要求,或提供出租人可接受的担保。预付金额将按到期时间的倒数顺序用于未付清的分期付款。
同时,可在附件中约定其他财务事项,例如交叉担保。
十二、终止条款
可以考虑将以下情况作为合同终止条件:
不付款
违反承诺或违反光船租赁的约定,以及违法其他任何交易文件的任何规定
虚假陈述
连带违约,以一个或多个阈值为限,且不超过约定的金额
变更控制权
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
非法、无效或丧失优先权
诉讼和情势变更
十三、违约率
即约定当到期未付款项达到一定比例(违约率)后,承租人除仍需支付租赁利率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利率的金钱补偿出租人损失。
十四、先决条件
即约定价款和光船租赁交付船舶的先决条件,通常包括:
每个交易文件的正本
债务人的章程文件
债务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股东和其他行动,授权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备忘录、光船租赁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的证据
意向书
委托代理证明
船舶估价证明
关于船体的证明(包括:A.在交付之前,已以制造商/卖方的名义在约定的注册管理机构下进行了注册;B.在交付时,以出租人的名义登记,且无产权负担;C.保持其船级不受影响;D.交付时,按照交易文件的条款投保)
与船舶有关的任何造船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的副本
技术和商业管理协议的副本
常规船舶证书(包括法定安全人员配备证书)副本
支付所有适用的费用和支出
十五、出租人的转让权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通知或同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是转让到承租人的关联公司,是否获得承租人通知或同意等。
本文不代表耀时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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