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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能否分割? | 耀时原创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能否分割? | 耀时原创

谌红莹


本文载明的案例与法律解读基于截至2025年11月的公开信息及笔者执业经验。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裁判可能存在差异。读者请勿将本文作为自行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如需法律服务,可联系本所签署委托协议。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与高净值人群步入婚姻,“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究竟如何认定与分割”,已成为婚姻家事审判中最具有专业门槛、争议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臧某与汪某婚内财产分割纠纷【1】


臧某婚前在弘润公司增资时已认缴出资360万元。婚后臧某作为受让方,与股东杜新龙、施建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合计743.6万元对价受让二人所持股权,并约定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30日前。随后,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臧某持股比例增至32.65%(对应出资额1103.6万元)。2022年11月8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生嫌隙期间,臧某与其父臧桂坤签订协议,将其名下全部股权(1103.6万元)无偿转让给其父。其配偶汪某主张该行为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弘润公司工商内档登记资料、转让人杜新龙、施建国的证人证言及公司情况说明,结合臧某当庭陈述,可确认臧某婚后登记增持的743.6万元股权系受让取得。转让人明确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故其二人将股权转让给臧某后,臧某亦未实际支付743.6万元转让对价。法院综合考量转让金额巨大、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在汪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认定该未支付对价的事实成立。据此,臧某于2022年将所持全部股权无偿转让,不构成《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后登记取得的股权,若能证明未实际支付受让对价,则该部分股权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后续无偿处分行为不构成《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罗某1、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2】


罗某1婚前持有利致公司90%股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致公司向罗某1之弟罗某2转账431.9万元(摘要含"还款""业务提成""分红""奖金"),向罗某1之姐罗某3转账60万元(摘要"聘请法人年薪"),罗某1本人从公司取得奖金、分红共计56万元。离婚后,沈某诉请分割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及上述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1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属经营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公司向罗某2、罗某3的转账,因罗某1拒绝提供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审计资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认定为罗某1利用控股股东身份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90%股权比例折算后予以分割。判决罗某1支付股权增值补偿244,677.43元及转移财产补偿2,988,592.57元。


二审法院适用《公司法》第3条、第20条,明确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夫妻共同财产制不能等同于公司财产即为夫妻共有财产。利致公司向罗某2、罗某3的转账属公司法人行为,即便罗某1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也应由公司或债权人另诉解决,而非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将公司财产等同于罗某1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明显存在不当,予以纠正,撤销了关于分割公司对外转账款项的判项,仅维持股权增值部分的分割。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前股权的婚后经营性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配偶无权直接诉请分割公司对外支出款项,即便该支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也应由公司依据《公司法》另行主张,不得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三:张某甲与叶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3】


张某甲于1998年(婚前)向某某高频焊管厂出资4万元取得20%股权。2011年该厂注销后,新设的某某制管厂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上均承接高频焊管厂,张某甲由此取得制管厂20%股权。2017年12月,张某甲转让其中5%股权给其女张某乙。2024年12月,张某甲将剩余15%股权以60万元转让给张某乙,实际收款40万元,另20万元抵偿债务。叶某主张该20%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全部转让行为无效并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高频焊管厂与制管厂存在明确承接关系,1998年出资属婚前个人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关于婚后股权金额增加,全体股东及企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系将分红及公积金转增资本,无实际出资,属自然增值。叶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本人或张某甲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亦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婚内增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张某甲为筹措癌症治疗费转让股权,协议经全体股东确认、对价合理、受让人善意,不构成恶意转移。叶某未能证明存在《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分割情形,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前股权在企业改制中权益明确承接的,性质仍为个人财产。婚后因分红、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账面增值,在配偶及其本人未参与实际经营且无实际增资证据时,属自然增值。配偶主张婚后增资须承担举证责任。婚内分割财产须严格符合法定事由,股权转让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应综合转让背景、对价合理性、股东会决议等因素审慎判断。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上述案例反映出法院在处理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及婚内处分问题时,通常遵循三步审查逻辑:


第一步:核实财产取得是否真实


法院会穿透工商登记,看股权变动背后是否存在真实投入。


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或未实际增资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增积累。


第二步:区分增值来源的性质


这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核心。


● 自然增值:源于市场行情或分红、公积金转增,与夫妻共同投入无关,仍归个人所有。


● 经营性增值: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投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步:审查婚内处分行为是否正当


处分效力取决于股权本身是否包含共同财产以及处分目的是否合理:


若股权包含共同利益,在婚姻紧张期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近亲属,可能构成恶意转移。


反之,若股权属个人财产或未形成共同增值,且处分目的正当、程序合规,通常不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综上,婚前股权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关键不在于“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价值增量来自哪里、是否体现夫妻共同贡献。


因此,实务建议如下:


对于持股方,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是厘清权属、避免争议的最优选择。婚姻期间应确保公司治理规范,严格区分个人、家庭与公司财产。若面临婚姻变动需处置资产,务必确保交易具有公允的商业对价和合理的商业背景,并保留完整证据。

对于非持股配偶方,应注意留存对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如遇对方在关系紧张期突击处置股权,应立即审视交易时间点、受让方身份、对价公允性三大要素,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维护自身潜在财产权益。


婚前股权的分割争议,本质是法院对婚姻期间财富创造的来源与贡献进行归因与衡量。对涉股家庭而言,前置规划的价值远高于事后的诉讼纠偏。


参考案例:

【1】汪某臧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12民终1225号】

【2】罗某1、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9096号】

【3】叶某;师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9民终1787号】


【本文作者】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能否分割?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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