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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

执行前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引言:

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以下简称:生效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已成为市场交易和资产管理的常见方式。相较于普通债权,其最大特点是已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效力。随着债权市场的活跃,生效债权因“权利确定性高、执行依据明确”的优势,逐渐成为可交易的财产性权利。例如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自然人债权变现等场景中,债权人常通过转让债权实现资金回笼或风险转移。然而,实践中不少债权受让人发现,尽管已成功受让债权,但要顺利申请强制执行却并不如预期那般简单。此类债权转让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受让人能否直接以自身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本文针对该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展开分析。


PART 一、法律依据


(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仅包括:(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生效债权作为经司法确认的财产性权利,不属于上述禁止转让的范畴,因此在实体法层面具有合法性基础。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依据


生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条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核心依据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上述规定明确,权利承受人(即债权受让人)属于法定的申请执行人范围,如能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即可直接申请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针对的是“已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的情形,需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处理。但结合前文规定,若转让发生在“申请执行前”,受让人作为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额外变更程序。


(三)制度逻辑总结


生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是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解释通过“权利承受人”的概念,将受让人直接纳入申请执行人范围,本质是承认债权转让的“权利继受性”,即受让人通过合法转让行为,继受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申请执行的权利。


PART 二、参考案例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304)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在合法取得债权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前,权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得知,权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符合其他执行立案条件以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承受人指的应当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二)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后,权利承受人经过变更主体裁定才可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的审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PART 三、实践要点


(一)核心要件: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证明

1. 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转让协议需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提交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受让人需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债权转让协议(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原债权人对转让行为的书面确认(如《债权转让确认书》);  


☆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如邮寄凭证、短信记录、债务人签收单等)。  


(二)关键程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尽管生效债权已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但转让行为本身仍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对受让人的执行申请提出抗辩。  


(三)限制情形: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若原债权人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转让生效债权可能被认定为“逃避执行”。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关注:  


☆ 转让对价是否合理(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 原债权人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的债务;  


☆ 转让行为是否导致原债权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PART 四、结语


受让债权并不必然等于真金白银。受让人应对债权转让人身份、财务状况进行必要调查,以明确债权转让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或正在执行的案件,避免因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被认定为规避执行;债务人如遇债权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应要求法院提供完整书面材料核查债权受让程序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尤其是明确债权人是否充分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如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本身持有异议,需另行提起诉讼,因为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审查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


执行前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图1)


执行前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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