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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耀时原创

婚前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耀时原创

谌红莹 


本文载明的案例与法律解读基于截至2025年11月的公开信息及笔者执业经验。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裁判可能存在差异。读者请勿将本文作为自行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如需法律服务,可联系本所签署委托协议。


近年来,随着理财型保险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即购买了人寿险、理财险或分红险。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夫妻财产需分割时,婚前购买的保险保单,尤其是婚后持续缴费的高额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1】


鲁某某与陈某2009年10月结婚,鲁某某婚前以本人名义投保了四份人寿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鲁某某,受益人为其父亲,婚后继续缴纳保费,该四份保单的缴费账户均为原告的银行账户。双方利用鲁某某父亲身份证注册淘宝店,鲁某某主张保费均由其父亲支付,属于个人财产;陈某认为保费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名下的保单,缴费银行账户系原告户名,且存在使用淘宝网店的银行账户中的钱款缴纳保费,经营淘宝网店的鲁某某父亲之账户内的钱款作为家庭财产已经混同,因保单的生效日期均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故该四份保单的部分现金价值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无不当,裁定驳回鲁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前投保但婚后使用共同经营收入继续缴费的,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属混同导致保单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案例二:王某与要某离婚纠纷【2】


王某婚前购买幸福人寿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其本人,婚后未再缴纳保费。离婚时,一审法院明确判决"原告王某婚前的保单,归原告王某所有",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前投保且婚后未发生权属混同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及保单权益明确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案例三:王某1与贾某2离婚纠纷【3】


贾某2于2009年6月8日(婚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单号2009230000S9311733****),婚后持续缴费至2018年。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结婚且双方认可2018年1月后其二人分居且财产各自独立。离婚时,该保单现金价值为197,772.9元。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费月数(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共37个月)占总缴费月数(2009年6月至2018年9月,共111个月)的比例,计算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32,962.15元(197,772.9元×37个月÷111个月÷2)。


本案例核心裁判规则: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缴费的,可采用时间比例法精确剥离出婚后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实现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有效区分。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从前述三个司法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婚前购买的保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保费来源及婚后是否存在财产混同。


首先,若投保及缴费均发生在婚前,婚后未继续缴费或以共同资金追加保费,则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收益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其次,若虽为婚前投保,但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继续缴费,或保费账户混同于家庭共同账户,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婚后缴费的资金来源已无法区分个人与共同部分,则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婚前投保、婚后续费且缴费时间、金额均可明确的情形下,法院可采用比例法区分婚前与婚后缴费部分,以实现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合理剥离。


综上,本文总结如下:


1. 婚前投保且婚后未缴费者,属个人财产;


2. 婚前投保婚后以共同资金续费者,婚后缴费部分属共同财产;


3. 婚前投保但婚后账户混同、无法区分资金来源的,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且举证责任倒置;


4. 在可明确区分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的情形下,宜按比例法分割。


因此,婚前购买的保险保单并非天然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前已购买保险且婚后持续缴费的当事人,建议通过书面财产约定或明确缴费来源加以规避,以防未来争议。若拟通过保险实现婚前财产隔离,宜选择一次性趸缴;或使用婚前开设的独立存放婚前资产(婚后亦无夫妻共同财产流入)的个人账户持续缴费,以最大程度保全个人财产属性;高净值人群亦可考虑婚前将保单受益权装入信托。


参考案例:


【1】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申264号】(前审: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372号】)


【2】王某与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565号】


【3】王某1与贾某2离婚纠纷【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1民终1508号】(前审:王某1与贾某2离婚纠纷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535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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