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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遇被执行人企业破产如何救济 | 耀时原创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遇被执行人企业破产如何救济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当债权人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有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即丧失清偿可能性,甚至片面认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也将被免除。事实上,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原有的执行权利确实将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完全无法实现,而是需要转换行权轨道,通过破产程序这一清偿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展开分析。


PART 一、被执行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


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般系因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或其他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即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俗称:“执转破”)。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条定义了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性“门槛”,即“破产原因”。其中包含了两种并列的情形,满足任何一种,都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 情形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俗称“资不抵债”)。这是一个复合标准,如被执行人企业无法偿付到期债务,且从账面上看其总资产已经比不上总负债,那么就具备破产原因。


★ 情形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为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评价标准)。其不依赖于“资不抵债”的财务判断,更侧重于债务人的实际清偿能力。如被执行人企业虽然账面资产可能仍大于负债(如有很多难以变现的大额动产或不动产),但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也同样构成了破产原因。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经由被执行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破产案件一般由该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PART 二、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等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解除;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中止,有关被执行人企业新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管辖。上述规定意味着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通过原执行法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私下要求被执行人向自己直接清偿债务。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得优先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和处理。在管理人接管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后,原先中止的诉讼案件继续进行。


PART 三、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一)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依法申报债权且债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人才能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相关权利。因此,在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及时申报债权是首要任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法院受理破产后,会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指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如合同、交易凭证等)、债权性质(明确是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还是其他优先债权)、债权数额及计算依据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般是已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应一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以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有助于提高债权申报的审核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或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在债权申报资料填写过程中也应当明确优先债权的性质和依据。若担保财产或法定优先权所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关注执行程序的中止与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时,债权人应主动向原执行法院了解执行程序的中止情况,确保执行法院已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企业的执行措施,避免因执行程序未及时中止而导致的财产处置冲突。若执行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继续执行,债权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立即停止执行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三)行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权利


异议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后,会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权人认为其自身债权未被准确、完整地确认,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对异议部分进行复核和解释。管理人不予认可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要是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则应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审查处理。对管理人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同样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表决权: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如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行使表决权。


监督权: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履职行为,如发现管理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若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是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虚假破产、隐匿或转移财产等)导致,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所得应归入破产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PART 四、例外情形的救济方案


被执行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一定被宣告破产。如被执行人虽暂时无力清偿债务,但通过融资、资产重组等方式可恢复清偿能力,或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未被发现的,可能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与各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旦进入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经法院批准并执行,一般不再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被执行人企业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程序被驳回或裁定终结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全措施的恢复应按照原保全顺位进行。


PART 五、结语


总之,当债权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时,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的清偿。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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