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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商标性使用?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侵害商标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需满足:(1)构成商标性使用;(2)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相同或近似;(4)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性;(5)无免责事由五个要件。商标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判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诸多裁判文书中,商标性使用一般会以“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侵权意义上的使用”等概念进行表述,虽然文本上存在差异,但在内涵上皆指向商标性使用的实质。那么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实践中又应当如何理解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商标性使用的实质是用于识别商品的具体来源,其目的是使得相关公众通过商标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将商标用于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行为则是商标性使用的形式要件,并普遍存在于商业活动之中。笔者结合检索的案例,对商标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式进行分析。
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佳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粤0112民初791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佳视眼镜店确认涉案产品系其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与“BOL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太阳镜属于同种商品,被诉产品在左镜片及左右镜腿外侧突出使用“BaoLong”标识、左镜腿内侧突出使用“BAOLONG”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 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认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能够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本案被告信裕公司原系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经销商,由于客户需要小罐的润滑油,故将购买的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入其自行定制的小罐油桶中,并在油桶上贴附了原告的权利商标。被告信裕公司的上述商标贴附行为,其主观上是为明示润滑油的来源,让消费者了解该润滑油的出处,从而提高润滑油的销量;客观上,消费者亦能通过包装上的商标判断商品的来源。因此,被告信裕公司在正品分装销售时贴附商标的行为完全满足商标性使用的条件。
3. 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大连新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22)辽02民终6620号
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方式及范围,二是使用的目的必须为“区别商品来源”。本案中,新翔公司对“SNIF”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满足该条法律构成要件,对此各方并无争议;现争议的焦点在于“SNIF”的使用目的。派罗特克公司认为新翔公司的使用目的是混淆产品来源,新翔公司认为的使用目的是对产品功能的描述……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不具有识别、区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主体”之作用,均系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派罗特克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4. 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武举餐饮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622号
本案中,被告网络销售平台使用的“彭浦一炸(博兴路店)”中的“彭浦一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彭浦一炸”相同。被告经营的实体店铺使用的店招、横匾“彭浦第一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彭浦一炸”相比,仅多了一个“第”字,并未改变其主要含义,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店铺与原告的“彭浦一炸”发生混淆。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被告在实体店铺及网络销售平台使用“彭浦一炸”“彭浦第一炸”标识,起到了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在“餐厅”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婉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2023)沪0104民初11169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杨婉虹命名涉案商品名称时在首部使用“小米款”文字并与其它表达商品种类、规格、功能等信息的文字连用,由此可见,“小米”系该商品名称中用于表明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部分;另众所周知,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相关公众会输入品牌等关键词来搜索相关商品,杨婉虹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搜索“小米”时,涉案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中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注意,故杨婉虹以“小米款”作为商品名称组成部分的命名方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案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通常会在先查明以下事实:
1. 案涉商标是否是投入使用于商业活动;
2. 案涉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属性;
3. 案涉商标的使用目的及其具体使用方式;
4. 案涉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引发混淆。
同时,再结合商标使用者的主观意图、行业惯例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发展,商标使用场景的边界正被无限延展;愈发激烈的商业竞争伴随着日益增长的商标权利人主体使得商标侵权案件的类型日趋多元。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商标侵权纠纷,建议企业尽早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注册并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也应当避免恶意抄袭、摹仿等“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如遭遇商标侵权,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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