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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过户给配偶,其到底归属于谁? | 耀时原创

婚前房产过户给配偶,其到底归属于谁? | 耀时原创

李平 


实践当中经常存在夫妻一方基于各种理由将自己婚前房产过户给配偶一方的情形,夫妻二人在离婚时也经常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那么,夫妻一方将婚前房产的归属转移登记到配偶一方时,该房产到底是归属于哪一方,还是说是归属于夫妻双方?以及该房产归属于夫妻双方时,在离婚的情况下该夫妻二人是否各自对半所有?


第一种情形:归属于配偶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产不因双方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一方将该房产出售后将所得的价款混同到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然而夫妻一方可通过夫妻双方的赠与意思表示的一致,将婚前房产的归属转移登记到配偶一方,以达到赠与给配偶一方的目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从这些规定可知,如果配偶一方预想要证明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现为配偶一方,则其不仅要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确定该房产只归属于配偶一方,而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满足该等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认定配偶一方为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第二种情形:归属于夫妻双方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房产归属转移登记到配偶一方,且不存在前述第一种情形时,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民法典的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在夫妻双方婚内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该一方婚前财产也可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离婚时,是否一定会对半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时,常见的处理方式确实为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人民法院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即在前述第二种情形下,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一定会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明确约定共有份额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2021)京0106民初8998号民事案件当中,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室为周某1的个人房产,2017年4月23日周某1与唐某签订《婚姻协议书》并约定该房屋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2017年5月10日两人在结婚登记当天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屋登记至周某1(50%)和唐某(50%)名下。随后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房屋确系周某1婚前财产变更登记而来,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为由,判决确定上述房屋归周某1所有,并由周某1给付唐某房屋折价款328940元(房屋评估总价为328.94万元,即10%)。判决宣告后,周某1与唐某未提起上诉,也未提起再审程序。


小结:律师建议


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于将夫妻一方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一方且夫妻一方脱离该房产的所有权,则配偶一方最好是要求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且要求夫妻一方将其脱离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至赠与合同,以防止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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